在多次猥亵一名10岁女童后,北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王某某除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被宣告终身禁业。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适用。当天,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作出了这一判决。
“首日实施就予以判决,这起案件对于推动《意见》的落地有着典型、示范、引领的作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妇女儿童援助律师李莹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过去,由于既有法律的限制,从业禁止的年限往往止于5年。
根据规定,之后,王某某将被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较高的复发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儿童犯罪行为,很难通过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 “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说。
全国首例
在正式施行的首日,《意见》即从纸面走入现实。
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一案件始末:
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2022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法院称,该案系《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新规定”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首例”的出现,既是在《意见》适用当天,也是《意见》向公众发布4天后。这个由三部门下发的《意见》,就防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
孙雪梅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过去的禁业制度主要是以刑法为依据,“每次有争议,都有人说违反上位法”。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李莹表示,因该制度的限制,一些涉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业禁止往往也局限于此。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部分案例为例。2018年,宜昌某培训班老师张某,先后五次猥亵2006年生的男孩梁某,被判处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马鞍山市幼儿园班主任刘某,在该班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针状物扎、刺该班曹某某、王某等七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致幼儿受伤,被禁止从事幼儿看护职业,期限同样为三年。
到了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订,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第六十二条,明确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
在《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意见》,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只有公立学校的时候,禁止从教只是一个行政指令的事”,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但现在有了很多的私立学校,还有不少面向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在他看来,如果涉案人员负有刑事责任,禁教应该毫不含糊进行。
《人民法院报》一篇署名为李英峰的文章就指出,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具有宽泛性,并非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的专门条款。涉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一项系统工作,既涉及法院,也涉及教育、检察、卫生、人社劳动等部门,刑法规定具有系统性不足的弱点,且从业禁止的启动前缀是“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缺乏强制性。
为何要终身禁业
禁业规定虽然早已有之,但涉及未成年人,则显得力度不足。从一般原则上讲,禁业规定还要考虑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问题。
孙雪梅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而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人的伤害。
因此,孙雪梅认为,对性侵儿童者,有必要延长其从业禁止时间,甚至禁止其终身从事某项职业。“国际国内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较高的复发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儿童犯罪行为,很难通过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她说。
“有特殊职责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优势地位,老师是有光环的,所以对于特殊职责需要有特殊规定。”李莹表示,这种性犯罪、暴力犯罪很容易重复犯罪,且大多数时候都有多名受害者。
在李莹看来,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身心发育的限制,他们很难有效地去识别事件的性质,没有能力自主求助、投诉。她个人接触的许多性侵案中,当事人被威胁不能和父母说,性教育也不够,“等他们懂事的时候,已经过了好几年,再去追究就很难”。
她观察到,在这类犯罪分子中,有一些呈现出病态的表现,比如性瘾,“相关研究显示,性犯罪的这些人,是很难真正地被改造的”。
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意见》也对教职工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并不是只有教师,只要在学校里工作的人,都是有便利的条件去接触孩子的”,孙雪梅表示,从业禁止希望隔离的是一切能够借机接触孩子的人,不仅仅是针对某个职业。
此外,终身禁业规定不仅是针对性犯罪。实践中,暴力伤害等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常见的类型。
李莹表示,《意见》中提到的几类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都很大。暴力、拐卖等等对身体伤害很大。性犯罪的精神伤害会更大,难以愈合。
“实施的第一天就依法作出判决,实际上给了其他地方一个示范,同时,也是一个监督和提醒的作用”,李莹表示,首例判决意味着其他地方都可以按照这个《意见》来实施了,不再受这种只能三到五年的局限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针对未成年人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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