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上海一中法院消息,2022年11月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受贿一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丽娜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委员、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0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唐丽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对被告人唐丽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报道
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唐丽娜受审:被控受贿超2401万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唐丽娜决定逮捕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局长唐丽娜被双开
2021年12月22日9时45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下称奉贤公安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受贿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丽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文图片均来自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号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唐丽娜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委员、奉贤区副区长、奉贤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01.27万余元。被告人唐丽娜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丽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丽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唐丽娜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受贿金额的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辩护意见。
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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