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宏勃
核心提要:
1. 唐山恶性事件中,普通民众多数会考虑:如果我是女孩的朋友,赶来进行对抗性反击,会不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如果我是旁边的食客,站出来拔刀相助,把这伙歹徒中的一两个人打伤,会不会被判承担民事赔偿?即使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那么事后这些歹徒会不会实施报复?
2. 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所以,要改变这种现象,法律需要在严惩作恶者的同时,给敢于行义举的人以有力的支持和保护,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低风险的行动选择。
唐山烧烤店一伙男子无故寻衅、暴力围殴几个女生,看过视频的人几乎个个义愤填膺。在关于事件的讨论中,公众除了对歹徒的嚣张和肆无忌惮强烈愤怒之外,同时还有深深的悲凉和感叹:事发现场那么多人,为何敢于上前出手相助的寥寥无几?
事实上,中国人是最热心的民族。这种热心,在平常表现为邻里之间的关心和照顾,而在危急时刻则表现为侠肝义胆和见义勇为。无论是《史记》里的侠客,还是《水浒》里的好汉,面对以强凌弱的暴行,都会“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然而在今天,这种血性和勇气似乎少了很多,冷漠和躲避则成了常态:在地铁里看到色狼骚扰女生,有人会扭过头去;在街头看到歹徒行凶抢劫,有人会匆匆跑开;甚至看到年迈的老人摔倒,路人也会踌躇不前,而敢于伸手去搀扶的人会被调侃是“家里有矿”。
这种社会冷漠的形成,原因其实很复杂:有教育的原因,有舆论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但根本的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法律。换句话说,社会之所以会变成这样,法律难逃其咎。
是什么让我们变得如此怯懦和冷漠?
具体到唐山恶性事件中,普通民众多数会考虑:如果我是女孩的朋友,赶来进行对抗性反击,会不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最后与恶徒一起被判刑?如果我是旁边的食客,站出来拔刀相助,把这伙歹徒中的一两个人打伤,会不会被判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还有刑事责任?即使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那么事后这些歹徒会不会实施报复,会不会骚扰我的家人,到时谁会给我提供帮助和保护?一旦想到了这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许就成为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很多人的选择。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的反思,如果只是简单停留在对旁观者的道德评判上,其意义就非常有限。真正需要深入反思的是,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变得如此怯懦和冷漠?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舆论群情激愤,谴责周围男性自私软弱,但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现有制度没给人们见义勇为提供足够的激励和保护?”
| 电视剧《开端》剧照
“勇气是一种过于稀缺的品质,在现场面对一群行凶到丧失理智的暴徒,任何人都要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安全。”普通人的勇气,需要制度加以支持;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作为后盾,绝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都会是自保。所以,要改变这种现象,法律需要在严惩作恶者的同时,给敢于行义举的人以有力的支持和保护,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低风险的行动选择。
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法律应当良好,既符合法理,也符合伦理与情理。在犹太人的律法中,当邻人处于危难时,人们有救助义务,见死不救会构成一种宗教意义上的犯罪。美国有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用以保护好撒玛利亚人即见义勇为者,以避免好人因义举而给自己惹上麻烦。加拿大的《魁北克人权宪章》要求: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可以亲自救助,也可以联系急救机构。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见义勇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也规定了“好人条款”:“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事实证明,相关立法越是清晰明了、易于理解,越是能考虑到危险情境下的特殊情况,选择站在人性温暖的一方,就越能为受害者的反抗和路人的相助提供强大的支撑。
面对歹徒行凶,普通人如何才敢于站出来?
执法和司法必须把制度与人性结合,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尽管《刑法》和《民法典》均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要么是因为法律规定含义不明、界定不清,要么是个案之中基于“维稳”的特殊考虑,执法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并不理想,有时候正当防卫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而见义勇为行为可能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类似“山东辱母案”“郑州电梯吸烟案”等引发争议的案件屡见不鲜。
然而,裁判一旦背离了常识与常情,不仅会让义人心寒,更会让社会麻木。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发布,其目的就在于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 电视剧《我是余欢水》剧照
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避免落入“机械而冷酷的法律理性”,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时事态的危险与紧急,尽力体会特殊情形下个体的无助及其理解力和控制力的有限,尽量把法律、常识与人情相结合,作出合法律、有温度的裁判。
具体到本案的情形,其他食客若能出手相助,就是一种正当防卫,即当你看到针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你可以采取包括暴力在内的各种方式予以制止。面对这样的歹徒,首先要防止无畏的牺牲。在此前提下,普通人可以拳脚相加 、挥动棍棒或者使用其他工具,对行凶歹徒进行制止、打击或者驱赶,直至消除威胁。
但是,我们可能也会害怕帮人不成,反被污为斗殴,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要么以事后理性人的思维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相当,比如“对方如果动拳头你就不能抄家伙”;又或者以结果论原因,比如“你安然无恙而他受伤,所以你的防卫是过当的”,这种思维方式使得“正当防卫”一不小心就成了过当,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正义之士也不敢见义勇为。
好在最近两三年,司法机关主动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并对其内涵进行了更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比如明确提到要防止将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避免落入正当防卫适用的误区。同时,控方也主动承担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的变化,使得“法不向不法低头”、正义不向邪恶低头。
与此同时,政府要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打击以及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营造一个浩然正气的社会氛围。面对歹徒行凶,普通人之所以敢于站出来,其底气终究还是来自于对政府的信任,来自于对邪不压正的信心。
因此,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对恶霸流氓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常态化打击,让为非作歹的恶棍不敢肆意妄为。在此过程中,类似“雷霆风暴”这样的运动执法,固然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真正覆盖所有地区包括偏远乡村、惠及所有民众包括贩夫走卒的岁月静好,需要公安部门绵绵用力、久久为功,让每个人都能得到触手可及的救助,让人人都能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另一方面,应该把对见义勇为者的正面激励和后续保护落到实处,让善良的人们敢于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媒体要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同时,要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进行特殊的保护,不应让个人孤单地面对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从来就没什么盖世英雄,危机时挺身而出的总是平凡的普通人。”我们都是平凡的普通人,并非身怀绝世武功的侠客,因此都会有胆怯和害怕的一面。但是,如果有来自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有全社会浩然正气的鼓舞,我们身上有限的勇气和血性就绝不会让自己陷入沉默和冷漠;面对暴徒行凶时,我们也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无论是站出来与歹徒搏斗,还是报警,或者一句“住手”的呐喊。
作者李宏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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