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头版刊文《山东持续加大公安系统腐败惩治力度,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披露了曾任德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查处细节。
今年2月,于松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为肃清于松岩等公安系统腐败影响,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公安系统腐败惩治力度,着力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把一体推进“三不”引向纵深,努力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8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于松岩受贿一案。 “山东高法” 微信公号 图文章介绍,提起留置于松岩时的情景,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年波记忆犹新:“为确保顺利留置,我们提前了解掌握于松岩行踪,在其常去钓鱼的湖对岸蹲守了整整一夜。”2020年9月12日上午11点,济南近郊的雪野湖畔,于松岩刚坐上钓鱼台,办案人员突然出现,将其控制。这名酷爱钓鱼的“渔乐大叔”终于被“收了网”。
“2017年1月以来,我们陆续收到省委巡视组转来和群众举报的于松岩问题线索,包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生活奢靡、以权谋私等。”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伟军告诉记者,省纪委、省委巡视组多次组织对其函询、谈话,但于松岩自认为行事隐蔽,对组织的关心挽救置若罔闻,仍然肆无忌惮,甚至被留置前一个月仍在收受礼金。
如何让于松岩彻底放下包袱,主动交代问题,考验着每一位办案人员。“我们从讲清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初衷出发,让其既明白制度与纪律的刚性,又感受到执纪执法的温度,最终仅用时一周就完成了谈话调查,两个月完成案件查办。”年波说。
文章介绍,于松岩案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山东省纪委监委查处的公安系统省管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之一。近年来,包括烟台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在内的一批公安系统领导干部被查处。
“于松岩之所以肆意妄为,关键是缺少监督制约。”王伟军介绍,于松岩在德州市任公安局局长期间,经常假借省公安厅有重要工作,脱离德州市委市政府的管理。同时,将一把手权力渗透到德州公安系统各个领域,大搞权钱交易,收受下属钱物。
于松岩违纪违法问题涉及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干部调整等众多领域。“2005年,于松岩任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处长后‘大权独揽’,完全是自己说了算。”王伟军举例称,2006年全省公安干警服装生产任务下达后,于松岩将计划外价值500万元的订单任务分配给商人许某,收受许某送的60万元“答谢费”。
山东省纪委监委研究室工作人员郑奇认为,于松岩案反映出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突出。“例如,于松岩受贿的5200余万元中,党的十九大后就有1700余万元。”公安系统的相关案件往往与公安干警滥用执法权紧密相关,执法违法特征明显,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公安系统的腐败问题损害安全稳定、司法公正和群众切身利益,政治危害大。”
为肃清于松岩等公安系统腐败影响,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今年1至10月,向公安系统发案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180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同一时期查处公安系统案件中,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476人次。
于松岩,男,汉族,1964年7月生,山东沂水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于松岩曾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等职,2010年5月任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政委(副厅级),此后还曾担任过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政委,德州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8年11月任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20年9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布了于松岩被查的消息,2021年2月公布了于松岩被“双开”的消息。
经查,于松岩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滥用权力,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贪图享乐,生活腐化;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纪监部门点评:于松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松岩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6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松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岩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德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德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8余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松岩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松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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