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3年,逐步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8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培育不少于2个“品牌”社区社会组织。
《方案》称,将实施“品牌”工程。在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各街道乡镇在有一定基础的社区社会组织中,确定重点,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一社一品”、“一街多品”的发展格局。围绕品牌建设号召力、品牌影响凝聚力和品牌发展持续力,引导优秀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自身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复制推广,逐步提升品牌的辨识度和社会美誉度,打造更多“西城大妈”、“朝阳群众”、“石景山老街坊”等参与首都基层社会治理的亮丽名片。
以下是《方案》全文:
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京社委社组[2019]28号),推进北京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3年,逐步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8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培育不少于2个“品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布局进一步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作用进一步发挥,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出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安家”工程。规范社会组织培育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制定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工作指引》(见附件),通过“一址多用”、“合署办公”和“人才共用”等方式,依托各级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等设施,建设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支持、资源对接、人才培养等服务。全市街道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应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作为枢纽型、支持性平台,协助街道社区联系、服务、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各区、街道乡镇应统筹使用市、区社会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等,落实好“新增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加大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实施“育才”工程。市、区民政部门统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分级分层建立社会组织领域专家库、师资库,第一批师资名单于2022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加大人才培训力度,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统筹安排培训计划,通过线下授课、网上课堂、现场教学、情景模拟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确保培训任务务实高效完成。面向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讲,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范化建设、能力建设、项目运作等纳入培训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区、街乡镇为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购买相关书籍,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系统性、专业化训练,培养出一批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三)实施“同心”工程。根据社区实际需求,重点推动服务型、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着力发挥其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调解、社区协商、志愿服务、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积极作用,搭建相关部门、驻社区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平台。结合农村工作实际,补齐工作短板,重点发展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生产合作社、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支持性社会组织作用,推动市、区级社会组织与社区合作,通过驻区单位赞助、慈善组织捐赠、社区资源置换等社会化方式募集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实施“新风”工程。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开展“邻里守望”社区志愿、“共建共治共享”社区协商、“共创平安”社区治理、“文化铸魂”精神文明创建等系列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使居民参与社区生活、享受社区服务更加广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五)实施“品牌”工程。研究制定《北京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指引(试行)》,推广使用民政部《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健全统一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信息系统,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评估评议制度,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在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各街道乡镇在有一定基础的社区社会组织中,确定重点,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一社一品”、“一街多品”的发展格局。围绕品牌建设号召力、品牌影响凝聚力和品牌发展持续力,引导优秀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自身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复制推广,逐步提升品牌的辨识度和社会美誉度,打造更多“西城大妈”、“朝阳群众”、“石景山老街坊”等参与首都基层社会治理的亮丽名片。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2月)。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对标对表重点工作,梳理任务清单,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等方式作出部署。
(二)落实阶段(2022年1月-2023年8月)。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村农业等多部门配合,街道、乡镇有效落实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合力。各街道乡镇指导社区梳理“两目录一机制”,调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检查阶段(2023年8月-2023年10月)。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检查督导,开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绩效评估,确保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四)总结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各区民政部门要总结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数据分析、案例解读、经验介绍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加强工作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区民政部门应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具体要求。街道乡镇应将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作为村居(两委)班子、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年度述职内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指导。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进行公示公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政策指导。各区应结合自身实际,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于2022年6月前组织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专题培训,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各街道乡镇要大力支持引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精准推送相关政策,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逐级报告。
(三)加大宣传。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举措、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经验宣传报道。通过典型引领、案例分析、模式总结、事迹宣传等形式,选树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品牌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
附件:
北京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的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按照“中心+基地”的模式建设运营,中心名称为“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基地名称为“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XX基地”,应独立设置党建活动室、会议培训室、综合服务区、资源配置区、交流展示区等。
第三条 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统一命名为“XX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党建活动室、会议培训室、综合服务区、流动办公区、交流展示区等,并根据需要设立多功能的活动区(室)。
第四条 街道、乡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统一命名为“XX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中心”,应独立设置党建活动室、会议培训室、综合服务区、交流展示区等,并根据需要设立多功能的活动区(室)。
第五条 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应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调查研究、能力建设、资源配置、展览展示、观摩交流等服务内容。区级和街道、乡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应提供培育孵化、政策咨询、能力建设、品牌推广、合作交流以及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特色服务等。
第六条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倡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应制定资产设备管理、场地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勤保障等各项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工作效果的考核评估。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应为主管主办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办公条件。加强统筹规划,可与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等区域内现有设施整合使用,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第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社会建设资金对各区转移支付部分,各区可拿出一定比例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有条件的区和街道、乡镇也可通过购买服务、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公益创投等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第九条 市级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通过举办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方式,定期对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支持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接受继续教育。支持把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相关领域推优评奖表彰范围。
第十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