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在光雾山5A级景区内非法捕鱼3尾,近日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据了解,男子许某居住在南江县光雾山5A级景区内。景区内焦家河段属重口裂腹鱼(俗称洋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从2020年1月1日起,南江县境内天然水域实施为期10年的禁捕。2020年9月,许某在焦家河段使用电鱼杆捕鱼3尾,其中重口裂腹鱼1尾。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法院查明,2018年9月许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两年前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彻底悔改,再次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判处。但结合本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故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7月8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在光雾山5A级景区就地对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当庭宣判,对许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责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425元。
▲庭审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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