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被罚后服毒身亡 律师: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家属可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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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被罚后服毒身亡 律师: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家属可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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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泊头市货车司机金德强4月5日途经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时,因北斗定位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2000元。或因不能接受此罚款,金德强服农药自杀,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凤凰网就此事联系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宋春雷律师,宋律师表示,从目前披露的内容来看,罚款2000元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存在程序违法;另外,金德强的自杀和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宋春雷

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存在程序违法

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看,对于车辆定位系统不在线(或者掉线)的处罚有两种处罚幅度。第一种是针对故意行为,即当事人故意破坏卫星定位系统,对于这种行为,由于是当事人系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处罚较重,罚款金额是2000到5000元。另一种是过失,即《办法》的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我们可以看到,《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一个前置条款,首先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给予800元的罚款。为什么法律要在这里作出这样的设定,这是因为由于技术故障导致的定位系统掉线,经营者在现实中是很难知道的,只有具有专用设备的相关行政机关才能看到。就像死者金德强所说“请问我们一个司机怎么会知道?”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办法》在这里并没有直接给出罚款的处罚,而是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给予罚款。这里体现的是立法者的善意,但是我们的执法者辜负了这份善意。

2000元的罚款,说明超限站认定金德强是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但是金德强是当天下午出车时被查的,其服毒自杀时间是下午15:30。这么短的时间内,检查人员能够确认他是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我表示怀疑。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都是行政机关,金德强无需证明自己没有故意破坏卫星定位系统,而是行政机关要证明他有这样的行为。从目前披露的内容来看,是没有证据证明金德强有故意破坏卫星定位系统的事实,所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如果不能认定金德强有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系统的行为,那么,只能认为卫星定位系统是由于技术故障的原因而导致的掉线,这种情况下,按照《办法》第37条的规定只能责令改正,在金德强拒绝改正的情况下,才能给予800元的行政处罚,我们的行政处罚一般针对的是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所以强调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在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越过教育条款,直接进行处罚。

其次,这起行政处罚还存在程序错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该通知虽然发布于1997年,但是目前依然有效。即便是2019年新颁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也是“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本案适用听证程序,超限站在未进行听证程序情况下就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此外,超限站扣车也没有依据。《办法》中并没有设定扣车这一处罚类型,超限站无权“自创”处罚,更不能以扣车作为迫使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手段。从披露的事实来看,正是扣车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金德强做出了极端行为。

自杀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金德强的自杀与超限站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密切关系。在对本案进行解读时,应当充分考虑2000元的罚款,扣车行为对其家庭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国家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仅仅以自杀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金德强的死亡和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当然,我个人也不鼓励金德强这样极端的维权行为,因为代价太大了。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国家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走“极端”路线之前,至少我们应该把上面这些可能的救济途径都用完用尽吧,毕竟生命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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