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儿童限制消费令被解除 央视热评:司法不应背离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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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儿童限制消费令被解除 央视热评:司法不应背离法理人情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泛关注。12月16日,金水区法院官微发布致歉声明,表示法院经过复查,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我们错了!”

据媒体此前报道,8年前,在陈蔓(化名)年仅1岁时,其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房子当时并未过户。今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对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据媒体报道,孩子养母称,目前房子还在王某手里,且其长期出租,获得收益。

根据法律规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是继承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未将未成年被执行人排除在外。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限制高消费,不等于给陈蔓贴上“老赖”标签。“老赖”特指那些有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陈蔓只是被限制高消费,并未纳入失信名单。

但这一事件却引发网友高度关注,法院复查撤销限制消费令。在看到法院拿出行动、知错必改的时候,我们还须追问:限制9岁女童高消费,究竟错在哪里?

首先,机械司法,让高消费限制背离了法理。“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法院自身的剖析可谓准确。按照目前规定,对于未成年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无不可。“既然法律没禁止,限制就没问题”,这是机械执法者的逻辑。但从正确理解法律精神的角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的在于督促执行,前提是其存在高消费的可能,而陈蔓的年龄、家庭境遇都决定了,她并无高消费的空间;对她采取这样的措施,也并不能达到督促执行的效果。

其次,善意执行理念缺失,让司法背离了人情。法院在声明中坦承,“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一个失去双亲、只有9岁的孩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从“冰冷”的法律条文出发,似乎并无问题,但它让人们看到法律冰冷的一面,却没有展现出司法所应有的善意与温情。这也是这一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的最根本原因。

如今,对陈蔓的高消费限制解除了,但围绕房子的纠纷还没有完,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中,在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执行法官要特别注意陈蔓的未成年人身份,除了严格遵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也要注重其心理感受,将可能的伤害降至最小,最终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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