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醉酒女友带到酒店开房,其好友趁机强奸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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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深圳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栋**。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纪某某与郑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2日,郑某某约好友刘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女朋友纪某某至西丽万科云城VILA维啦酒吧喝酒,直至次日凌晨,郑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三人将处于醉酒状态的纪某某带至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路某某连锁酒店开房。期间,吴某某趁纪某某酒醉未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过程中纪某某清醒,其反抗并推开吴某某,随即报警。

2020年5月23日4时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366大街某某酒店一楼大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纪某某辨认出郑某某、吴某某、刘某某;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张、视频及微信聊天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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