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因涉嫌买卖银行卡主动投案自首

泉州一男子因涉嫌买卖银行卡主动投案自首

10月29日晚上,因涉嫌买卖银行卡而主动投案自首的高某松,被安溪警方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离开羁押多日的看守所时,他回头看了一眼高墙,思绪又回到了十多天前办案民警对他循循善诱,劝说他投案自首的场景。

▲离开看守所时,高某看了一眼高墙

今年九月,安溪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了解到,辖区居民高某松将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卖给诈骗分子用于刷单诈骗,准备对其抓捕。但当民警实施抓捕时,却得知高某松在听闻公安机关近期正在开展“断卡”行动,自知已涉嫌买卖银行卡,便悄无声息地离开安溪,不知所踪。

▲资料图

案件从抓捕转为布控排查。办案民警既没有放弃案件的办理,也没有放弃挽救高某松的机会。

办案民警来到高某松的家,向其家人陈述起利弊:“人不怕犯错,就怕在错误的道路上,一条道走到黑!你们替他想过以后吗?”“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都是坦白从宽,投案自首才能得到宽大处理!”

▲办案民警到高某松家中劝投

在办案民警的不懈努力下,高某松的家人终于同意配合做工作,并帮助警方联系上高某松。随后,办案民警连续多日和高某松沟通,而高某松也慢慢地敞开了心扉,和他讲起了离开家乡、东躲西藏的辛酸。最终,在办案民警的劝说下,9月30日,高某松作出了唯一正确的选择,来到大坪派出所,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查,高某松于今年8月将一张银行卡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厦门市翔安人黄某。而这个黄某,就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

▲9月30日高某松投案自首

“断卡”行动进行时在此,警方也正告那些心怀侥幸买卖、租借“两卡”的人:买卖租借银行卡本身就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名下“两卡”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必将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如已将自己的“两卡”买卖、租借给他人,一定要尽早悬崖勒马,向警方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