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淫嫖娼违法犯罪
严重损害社会风气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
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
社会问题之一
江西于都公安
结合集中打击整治“秋风”行动
对“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近日
江西贡江派出所在对城区重点场所突击检查时
捣毁了一处藏在出租公寓内的卖淫窝点
抓获涉黄违法人员3名
10月22日9时许
贡江派出所民警在对城区重点场所突击检查时
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刘某和肖某
民警随即将刘某、肖某及该公寓老板娘张某
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查
肖某(嫖客)入住公寓后
遂叫老板娘张某帮其介绍女子
张某拉皮条找到刘某(卖淫女)
随后肖某同刘某在房间发生关系
之后肖某支付了嫖资给刘某
目前
肖某、刘某、张某三人
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并依法责令该公寓停业整顿!
同样因涉黄被抓的
还有他们
10月29日
于都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刘某、孙某、彭某
普法时间
0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2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