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男子酒后骑摩托车挡住路口,与出租车司机厮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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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男子酒后骑摩托车挡住路口,与出租车司机厮打

事发辽宁省朝阳市,多人酒后分别骑着电动车和摩托车在红绿灯路口唠嗑,他们的车辆横在路口影响后方出租车的通行,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这时后方一辆出租车恰好经过,司机和乘客便去劝架,结果也卷入纠纷,和骑摩托车的人打了起来,2020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第一辆出租车司机、第二辆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共同赔偿骑摩托车人17,190元。

案发当晚22点左右,宋某某与同事李某某等人,酒后分别骑摩托车和电动车在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大润发北门十字路口处,一边等绿灯一边唠嗑,段某某驾驶出租车沿竹林路右转向朝阳大街行驶。绿灯亮后,宋某某等人仍在唠嗑,他们的车辆横在路口影响段某某的通行,段某某按了几下喇叭,李某某和宋某某遂与段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在一起,李某某将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风挡玻璃损坏。

在双方厮打中,步某某乘坐丛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恰好从此经过,见有人打仗,二人便去劝架,宋某某无故与步某某和丛某某厮打在一起。段某某打“110”报警。零时26分,宋某某拨打“120”电话后,被送到朝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检查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意识障碍原因待查,朝阳市康宁医院收宋某某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事后,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段某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步某某、丛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宋某某酒后与同事在十字路口唠嗑影响段某某车辆的正常通行,宋某某等人让出道路让段某某通行就可避免打仗事件的发生,因其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日常生活矛盾和纠纷,与段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且与劝架的步某某和丛某某发生厮打,宋某某在厮打中受伤,宋某某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段某某、步某某和丛某某没有冷静处理矛盾,与宋某某发生厮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段某某、步某某和丛某某三人对宋某某实施侵权行为后,导致宋某某身体外伤并引发急性应激性障碍的精神疾病。宋某某身体外伤系三人厮打行为所致,是直接损害后果,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宋某某所患急性应激性障碍与段某某、步某某和丛某某三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由于目前无相关标准终止了因果关系鉴定,只能根据朝阳市康宁医院的病历来确认因果关系。朝阳市康宁医院病历的病程记录“发病诱因是受惊吓后急性起病,持续××程,病程总计3天,病前性格是内向孤僻,且有家族史”,由此可见,段某某、步某某和丛某某三人的殴打行为致使宋某某的精神受到一定刺激打击,再加之宋某某性格内向、遇事想不开等自身性格特征的原因,导致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显然宋某某患精神疾病是因为段某某、步某某和丛某某三人的殴打行为与宋某某自身的性格特征共同结合而发生的,是间接损害结果,故段某某、步某某和丛某某三人的殴打行为与宋某某患精神疾病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事件的过错责任,宋某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损失的70%;段某某、步某某、丛某某负次要责任,应承担损失的30%。

法院终审判决,步某某、丛某某、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7,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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