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军、张某、曾某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9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介绍
2011年以来,蒋某军为非法控制垄断宁海县“东门”一带的土石方工程,以其经营的土石方工程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采用殴打、堵门阻工、言语威胁、恶意举报等暴力、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20余个工程项目、20余笔犯罪事实,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余万元,严重干扰破坏宁海县建筑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蒋某军组织、领导手下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蒋某军等人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是一起典型的涉黑恶案件,也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浙江省扫黑办第四批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