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驾驶证停止使用。注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黑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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