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黑龙江男子尤某某因与同村人发生口角争执后迁怒其家人,先后三次去家里寻仇,最后用携带的尖刀刺死一人后潜逃,警方通缉其24年后终将人抓捕归案。该案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尤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尤某某不服上诉。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尤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21岁)均系黑龙江省巴彦县。1995年3月24日中午,尤某某来到同屯王某某的哥哥王某刚家后院,因其羞辱王某刚,引起王某刚的舅哥国某某不满,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后尤某某离开。
一会儿,尤某某手拿一把二齿子返回王某刚家,扬言要王家断子绝孙。尤某某看到王某刚的妻子抱着孩子躲藏到王某某家,便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家找她欲报复。尤某某第三次来到王某某家时,遇见回到家中的王某某,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尤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王某某胸部一刀,致王某某心包膜、心脏破裂失血死亡。
之后尤某某潜逃,警方对其上网通缉。24年后,2019年7月5日,尤某某在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尤某某供述,当年杀人后他躲在屯西头小庙旁的空房子里,看到有车将王某某拉走了。后来尤某某了解到王某某死亡的消息,就从潘家炉屯步行逃跑,一直向北走到伊春,在伊春待了一年。1996年尤某某前往大庆打工,2000年转移到虎林县东方红林场了,直到被抓获。逃跑期间,尤某某改名换姓,并在1996年与同在大庆打工时认识的张某结婚,因没有身份证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孩子,直到尤某某被抓,妻子和孩子都不知道其杀人事实。
该案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尤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尤某某限制减刑。被告人尤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尤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