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捕捞!泸州佘某某等3人捕捞水产品案被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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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捕捞!泸州佘某某等3人捕捞水产品案被公开审理

10月29日下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佘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古蔺县黄荆镇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我县首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由古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梅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正龙出庭支持公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相关县级部门负责人、赤水河沿河流域乡镇负责干部、各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群众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01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佘某某等三人携带背式电捕鱼一体机来到古蔺县黄荆镇高峰村二组小地名“苗寨”的墩子河,在河内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获得渔获物总重量2.715公斤,鱼类188尾。经鉴定,三人使用的电捕鱼一体机进行捕鱼属国家禁用的渔具和方法。

另查明,墩子河属赤水河流域天然水域范围,系禁渔区域,禁渔期10年(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佘某某等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对赤水河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的后果,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书,阐释了被告人环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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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果

法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拘役4个月、拘役4个月,同时对三名被告适用缓刑。并判令其共同采取补偿性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放流种类为昆明裂腹鱼及本地种群鱼种,规格>8cm,数量1500尾。佘某某等三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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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庭审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方购买的增殖放流鱼苗,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于黄荆镇墩子河现场放归。

04

普法宣传

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干警们结合本次庭审对群众进行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普法宣传,接受群众咨询、深入释法说理,共发放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200余份。

检察官提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提醒大家

生态环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破坏生态易,修复生态难,每个人都要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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