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家住凤翔县恒源新城小区的常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自家小区的地上不提供停车位只有地下停车位,地下车库只卖不租,不提供临时停车,所售卖的地下车位,每个售价8万元,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进入小区,停车成了大问题!
业主:车位8万一个,不买不让车进小区
“我搬入小区2年了,车一直就没有开回家过,小区周边也没有停车场,只能停放在路边,时常会有剐蹭。”常先生说小区的车位只售不租,无非是变相协迫业主购买。有的业主可能经济条件不允许,有的业主可能考虑到投资回报率不需要购买停车位,开发商只售不租就相当于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需求。
同时常先生表示小区不应该不提供临时停车,我停车就会交钱,临时停车应该是业主享有的权利,不买车位就都得走路进小区了,太不方便了!而且小区的地下停场空余车位很多,空着为什么不租出去。
物业:小区建设还未完善,后期会出租停车位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联系到凤翔县恒源新城小区物业——宝鸡市世纪恒源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地上不能停车,但不存在不让车进入小区的情况,因为对于进出小区的车辆物业管理比较严格,业主可能不太理解这种做法,其实主要是为了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工作人员回复称,目前小区交房不久大部分设施还没有完善,小区的车位优先出售剩下的空闲车位对业主开放出租。
其实关于车位能不能临时给业主使用的问题,之前就有市民反映称,金台区行政大道东段光明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作为业主面临有车没地方停,若不购买停车位就得按临时停车算,给业主造成生活上的不便。
金台住建局给出的答复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经了解,依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光明小区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未向业主分摊。地下车位使用权归开发建设单位。
律师:如有空闲车位,开发商应出租尚未售出车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开发商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其所有车位面向业主出租或出售。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车位只售不租是否违法,但是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相关立法精神,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并不是每个业主都有条件购买停车位的,所以,赵良善认为,为充分保障每个业主合法权益,在停车位尚未销售完毕且有空闲车位情况下,应当面向其他业主出租尚未售出车位,否则开发商就涉嫌变相强制交易,侵犯了业主正常使用车位和正常生活的权利。
你家小区的车位是否存在只卖不租的问题?你认为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