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伟祥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8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伟祥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童剑锋等其余25名组织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附加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杨伟祥、童剑锋、汪月文等人先后网罗傅铭、陈尚武、潘胜能、鲍晓宏(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
✔ 1993年,杨伟祥因假冒商标罪被判刑,1995年,童剑锋因敲诈勒索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杨伟祥继续网罗人手,扩大组织势力。
✔ 2000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又发展了汪增涛、孙凌影(另案处理)等人。
✔ 2006年,杨伟祥买下原武义县台胞招待所地块并强占相邻的武义县气象局林地,超面积违建别墅,以该别墅为据点,经常性地招待组织成员聚会,并通过宴请等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杨伟祥经常向组织成员宣扬其早年间“以打出名”、报复殴打民警、威胁法官等“事迹”;对组织成员进行打骂、惩罚、教育,要求随叫随到、不得随意脱离组织,不断强化其在组织内部的主导地位。杨伟祥通过童剑锋、陈尚武等人逐层对成员进行指挥、控制,形成了一个以杨伟祥为组织者、领导者,童剑锋、汪月文、陈尚武、傅铭、潘胜能、陈方根、汤克武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王良杰、鲍晓宏、叶佧、徐生根、项军平、徐良浩、王卓文、胡建青、卯明港、孙凌影、汪增涛、徐莉君、袁红贵、邹建伟、张山(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为了聚敛钱财,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与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极大地破坏当地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非法讨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生产经营及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实施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通过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企业巨额经济损失;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提供庇护,逃避打击,使其得以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经查,该犯罪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贿等违法犯罪案件达8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11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等4家基层法院对杨伟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