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男子微信处对象,3天后在宾馆被女子偷走手机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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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男子微信处对象,3天后在宾馆被女子偷走手机和钱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使用,不仅满足了现代人通讯娱乐生活,而且还催生了很多网络交友,网络相亲的人,通过网络相识并且迈入婚姻殿堂的人也屡见不鲜,但是谨防网络诈骗,尤其是相亲交友类的骗财诈骗。事发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黑龙江女子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建昌男子张某处对象,随后在宾馆偷走张某的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案发三个月后被警方抓获,2020年10月,程某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据了解,黑龙江省望奎县女子程某某,1978年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2014年曾因盗窃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20年4月一天,程某某通过手机加张某为微信好友,闲聊期间得知双方均为单身,决定处对象。双方在葫芦岛见面。三天后,程某某和张某回张某家见父母,坐车到建昌后,因时间晚了,决定在某某宾馆住下。程某某要求张某给买金镯子,张某称到家之后再给买,程某某生气离开宾馆,后又被张某电话叫回。

回到宾馆后,程某某趁张某出去买水之机,将张某放在宾馆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盗走,离开宾馆打车返回葫芦岛市自己的住处。随后程某某两次将张某手机银行卡里的钱转出1000元和500元。程某某以张某的名义向张某的微信好友借钱,并盗为己有,金额3200元。事后经鉴定:张某被盗黑色华为荣耀9X(128G)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735元。赃款已退赔,张某对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向本院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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