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阁楼
车库等供暖价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区各供暖单位: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等规定,现将朝阳市区阁楼、车库等供暖价格标准及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民住宅的阁楼、车库、仓房(仓储用房)供暖价格按实际使用类别执行,原则上按居民类供暖价格执行;对于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按非居民类价格执行。
二、阁楼、车库、仓房(仓储用房)供暖费按照建筑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定)计算收取。
三、阁楼外有分户锁闭阀的,热用户有权选择阁楼是否采暖;阁楼外没有分户锁闭阀且阁楼内有采暖设施的,热用户必须将阁楼与楼下住宅作为一体选择是否采暖,不可分户缴费。
四、建筑物超高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市政府2015年第90次业务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执行,即建筑物层高(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定)超过3.5米(不含本数)的,每增加0.3米加收10%取暖费。
五、本通知自2020—2021年取暖期起执行,原朝价发〔2008〕111号、朝房发〔2012〕114号废止。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