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漳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年轻男子利用微信网络实施诈骗,并且向其朋友传授诈骗的犯罪方法,导致其朋友入狱,漳平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头盔可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闲鱼等平台发布低价销售头盔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上当后,添加被害人微信,并以发货前需预付诚意金或者定金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黄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头盔销售的信息后,其朋友黄某某(已判刑)向黄某询问头盔销售的方法,被告人黄某告诉黄某某自己用头盔销售的方式实施诈骗,并将诈骗的方法告诉黄某某,及帮助黄某某拉到头盔销售的微信群,便于黄某某获得诈骗的被害人。黄某某在得到被告人黄某传授的犯罪方法后,利用头盔销售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
法院判决
漳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依法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随着移动社交网网络的完善发展,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呈日益高发之势,其较为隐蔽,社会危害往往难以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