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两车闯红灯相撞一人身亡!两车司机都是醉驾
资讯
资讯 > 正文

营口两车闯红灯相撞一人身亡!两车司机都是醉驾

辽宁营口司机董某无证酒驾,超速闯红灯撞上了另一辆轿车。而被撞轿车的司机孙松(化名)也是醉驾。在事故中孙松身亡,而董某则驾车逃逸。2020年10月,董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五年八个月。

1992年出生的董某是黑龙江人,家住辽宁营口。一天凌晨1点,董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拉着两名乘客,由北向南行驶至营口盖州市清河一桥交通岗处时闯红灯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

巧合的是,被撞的这辆轿车司机孙松也是醉酒后驾车。两车撞上之后,孙松因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肇事后,董某逃逸。后被交警抓获。经交警认定,董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董某驾驶的并非自己的车,是其朋友米某的车。米某也不是车主,而是当地一公司老板张某的司机。这辆肇事车属于张某。

营口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盖州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保险公司赔偿家属112564元,董某赔偿家属537897.86元,车主张某赔偿家属134474.47元。

一审宣判后,车主张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是董某的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营口法院二审查明,米某随意将车辆钥匙放置在自身可直接支配的范围之外,使得涉案车辆处于无驾驶资格的董某随时可以使用钥匙启动车辆并驾驶运行的可能性之中,对于肇事车辆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忽,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米某系张某的司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