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街上女子带回强奸后,其朋友继续强奸对方

男子将街上女子带回强奸后,其朋友继续强奸对方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5********,回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乡**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南路附近遇到醉酒状态的被害人段某某,二人发现醉酒的段某某意识不清,便一直对其进行纠缠。段某某摆脱纠缠后自行搭乘出租车离开,因身上没带手机、钱包无法支付车费就在不远处下车。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在曲江区马坝镇老桥头附近找到段某某后拦下一辆“滴滴”出租车并将段某某拉上车,行至曲江区松山学院路口下车后,段某某察觉不对劲试图逃跑并躲藏,被杨某甲、黄某甲找到后强行拉到黄某甲位于马坝镇南华村委会**村****店的住处。杨某甲、黄某甲将段某某拉入米酒店后院黄某甲所住的房间后,不顾段某某的反抗,一起强行将段某某的皮裤、丝袜、内裤脱下,杨某甲强行与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将精液射入段某某的阴道后,黄某甲接着欲与段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其抚摸段某某的胸部、阴部时黄某甲将精液射在自己的内裤里。之后段某某以上厕所为由离开房间,杨某甲跟随其一起出去,随后段某某趁杨某甲不备逃出米酒店,跑到马路上拦车求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视频监控录像截图指认、病历本、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韦某某、黄某乙、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乘被害人酒醉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先后强行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试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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