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营口一所中学的初一男生小强和女生小丽(均系化名)两人和当地某小学五年级的女生小瑾(化名)是朋友。小强和小丽两人在玩耍时,诱导小瑾从6楼跳下,导致小瑾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小强和小丽两人还用手机进行直播,声称“这个人要是敢跳楼,段视频给个点赞...”事发后,小瑾的父母将小强小丽以及她们的父母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3.4万余元。2020年10月从法院获悉,小瑾的父母最终获赔8.3万余元。
14岁的小强和13岁的小丽都是辽宁营口某中学的一年级学生,小瑾则是当地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三人系朋友关系。
一天小强到小丽位于鲅鱼圈区的家中玩耍,下午1点半左右,小瑾也来到小丽家中,在聊天过程中小瑾叫小东和小丽帮助自己修剪刘海,小瑾嫌刘海剪得太丑,开玩笑说:“你们给我剪的太丑了,我要跳楼。”
小强和小丽听到小瑾这么说,于是就陪同小瑾来到该楼6楼楼梯窗户边上,小瑾踩着一辆自行车爬到窗台上,小强和小丽说:“你跳下去死了可别赖我们”,小瑾说:“我不能赖你们,要不信就给我录个视频作证”。
于是,小丽拿着小瑾的手机、小强拿自己的手机开始给小瑾录视频,将她爬上窗台整个过程进行了直播,一边录一边说:“关注一下,这有个人要跳楼,她要是敢跳,短视频给个点赞,让这个人火一把……”。
视频录制了一段后,小瑾又问二人,六楼跳下去能死不,要不你们陪我去高层吧,二人又陪同小瑾到了附近一栋高层居民楼,到17楼后发现楼门上锁,三人又回到刚才的6楼。回来后,小瑾把手机交给小丽,自己又爬上了6楼的窗台,坐在窗台上,双脚耷拉在外边。楼上的小瑾还把自己戴的帽子扔下来,小强捡起来后戴在头上,小丽则把吃完的梨核向上扔,并向小瑾招手开玩笑说:“你来啊,跳啊”。双方玩闹了一会,小强和小丽就拿作业到楼门口对面的树底下写作业,写了一会又到楼门口雨台底下。当时小瑾坐在窗台上,脚耷拉着,小丽怕她真跳下来,就假装拿电话给小瑾妈妈打电话。小瑾听到后就从楼上下来并把手机从刘某手里要过来摔到地上,然后又上楼了,跨坐在六楼窗户边上,小丽则用手比画让小瑾下来,小瑾没有理会。小强和小丽则又继续回到楼梯口雨台底下写作业。
下午三点钟左右,在反复的试探和玩闹过后,悲剧发生了——这栋居民楼一名居民买菜回来上楼时看见小强和小丽在楼梯的单元门口写作业,夸赞小丽字写的好。过了几分钟,二人听到小瑾喊救命,同时听到扑通一声,小瑾从六楼坠落死亡。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司法鉴定,小瑾死亡原因为:头胸腹部复合性损伤死亡。
悲剧发生后,小瑾的父母将小丽、小强以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3.4万余元。小瑾的父母认为,小瑾生前与小强和小丽系邻居和同学关系。事发时小瑾是因为小强和小丽用言语刺激她,才产生轻生念头,两人不但未劝阻,相反辅助小瑾跳楼自杀。他们认为小强和小丽应该承担30%的责任。
而小强的父母则认为,小瑾跳楼时,小强不在身边,没有辅助小瑾跳楼的情况。小强是未成年人,在认知程度上,后续发生一系列的玩笑,是无心之举,更没有辅助小瑾跳楼。小强曾劝说过小瑾不要跳楼,也给小瑾父母打电话告知她要跳楼的情况。小瑾此次跳楼在此之前有一些举动和言语,就是之前早就想好要跳楼的,并不是这次不小心,小瑾的死亡与小强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小瑾平时在学校中总嚷嚷要自杀,其父母一直放任不管,在学习和生活中都散漫对待,所以小瑾的父母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而小丽的父母则表示,对小瑾幼小生命的离去深表惋惜,对亲属也表示哀悼。但同情不能代
表法律。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小丽在小瑾准备跳楼时,用视频拍照同时说了“大家关注一下这个人要跳楼”,之后小瑾认为6楼不足以致死,又与小强和小丽共同寻找更高的楼层未果,之后再一次回到事发现场,小瑾再一次单独一个人回到坠楼时的楼层并且跨在楼层的窗台上,在此期间小强和小丽曾劝阻小瑾的跳楼行为,同时给小瑾妈妈打电话声称你女儿要跳楼,小瑾不听劝阻,于是两人才脱离事发现场到楼内写作业,之后小瑾从楼上坠落,期间口喊救命,由此可以推断小瑾完全是不慎坠落,而不是跳楼,如果是故意跳楼就不会喊救命,因此小瑾跳楼与直播时所说的“大家关注一下这个人要跳楼”没有因果关系,不足以起到诱导跳楼的后果。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中,小瑾在事发前长时间坐在六楼窗台最终从六楼窗口坠落导致身亡,至于小瑾系有意跳楼或是不慎坠落,双方均未能举证加以证明,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小瑾的年龄和就学经历,其应该对自身行为具有相当的理解和辨识能力,是能够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完全忽视自身的安全,长时间坐在六楼窗台上,最终导致坠亡的后果,故其应当对自身坠楼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至于小强和小丽两人,法院认为,这起悲剧是两人给小瑾修剪刘海引起的,虽然修剪刘海的行为与小瑾的最终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具有关联性。正是因为小瑾嫌弃二人修剪的刘海丑,才声称要跳楼,二人作为整个事件的亲历者对小瑾的行踪是完全知晓的,也完全知道小瑾身处危险当中。无论其跳楼的想法真实与否,当小瑾爬上六楼窗台时,二人都应当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两人不但未加任何阻拦,还现场录制了视频,甚至进行了直播。若小瑾真有自杀想法,二人的上述行为足以构成对她自杀行为的默认,甚至是怂恿,客观上也可能强化自杀心理。
小强和小丽二人事发时已经是初中生,年龄长于小瑾,事发地点又是二人居住的小区,期间也有邻居路过,从小瑾第一次爬上六楼窗台到最终坠亡,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二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对她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从而避免悲剧发生。但二人对小瑾死亡持完全放任的态度。
另外,从法律精神出发,二人的行为也具有道德上的不正当性。法律鼓励人与人之间真诚、平等交往、和睦相处,尊重、珍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小瑾作为小强和小丽的朋友,在她身处险境时,二人只要采取极其便利的救助手段,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但二人对危险视而不见,最终酿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予以惩戒。法院判定两人承担10%的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小强和小丽的父母各自赔偿小瑾父母41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