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理发师吃完饭后被对方强奸两次,还遭拍裸体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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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容桦,男性,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三明市梅列区**理发店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容桦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周容桦与被害人王某某吃完夜宵步行至梅列区新市北路与乾兴巷交叉路口的农业银行门口,王某某准备乘坐出租车时,周容桦强行拉拽不让被害人乘车离开,随即动手殴打被害人,并胁迫被害人跟其回到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的住处,在住处内周容桦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期间,周容桦用手机拍下王某某的裸体视频,以此胁迫王某某不要告发他。2020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趁周荣桦离开住处去上班时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王某某让其男友拔打110报警。

被告人周容桦于2020年5月11日在三明市梅列区**理发店内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派警单、医院门诊病历、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容桦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辨认、提取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容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容桦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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