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家办公被勒颈致死,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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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在家办公被勒颈致死,算工伤吗?

确定当事人遇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是当地有关部门处理这起工伤申请的难点。

▲资料图。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文 | 王琳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遇害,算是工伤吗?日前的一则热门新闻,引发公众对此问题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被害人家属认为柴媛应被认定工伤,其单位也同意协助申报。大庆人社局先是表示柴媛不属于工伤,后称已受理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确定遇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果关联是重点

归结起来,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家办公时,家算不算工作场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个伪问题。

受害人所在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单位安排在家办公,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当天她的确在家办公。

在此情形下,将“家”视为工作场所并无异议。

有人认为“家”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展,在我看来,作为办公时所处位置的“家”,就是工作场所,而非工作场所的“延展”。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能确定的话,谁还愿意在家办公或回家加班呢?

第二个问题才是真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清晰地给出了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该条第三款也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柴媛在家遇害,并非“事故”,而是“意外伤害”。就此而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柴媛已具备。

但其遇害的“因”,从目前的报道看,还不能确认是她“履行工作职责”。

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为例,邓世平老师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得罪了学校工程承包人而惨遭杀害。现在邓世平已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这合法合规。

柴媛被害和邓世平被害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后者是因其职务行为而起,前者与她的工作还未建立因果关联——至少就现有信息而言是这样的。

换言之,眼下得确认,当事人柴媛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遇害。

也因此,进一步确定柴媛遇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就成为当地有关部门处理这起申请工伤事件的难点。

由于当事人都已死亡,这其中的难度显然不小,也成为考量当地有关部门行政智慧的难题——既不泛化也不收紧理解,理应成为有关部门即时校准的原则。

此外,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是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有明确的责任人,但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之间,并非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这些本可并行不悖。邓世平老师被认定工伤,就是很好的例证。

进一步而言,即便嫌疑人没有坠楼身亡,柴媛家属申报工伤与其索要民事赔偿也并不矛盾。

遗憾的是,嫌疑人在逃亡期间已坠楼身亡,这也意味着,让加害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本已不可能。

工伤保险不是万能险

法不外乎情理。工伤保险本就是情法交融的制度设计。

一方面,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起了一把“法律伞”,使职工在遇到工伤时能够迅速且方便地获得理赔,而无须再卷入耗时且费力的仲裁或诉讼中。

工伤保险也为企业奉上了一颗“定心丸”,只要履行了工伤保险义务,即便遇上突如其来的工伤赔偿,也不会因此打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又有其相对固定的保障范围,它毕竟不是一个万能险,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在工伤保险之外,还有意外险、平安险、人身险等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保险,可供分散意外的风险。

我认为,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也应有其他社会保障和政府保障举措,可化解柴家痛失亲人的困顿。

在网上,很多人认为工伤认定不应太“保守”,并将此事跟之前的很多争议性案件——如“廊坊法官在家写判决急病身亡,市人社局不认定工伤遭法院驳回”、“长沙一女子值班期间遭性侵,市人社局不认定工伤遭法院驳回”等进行打包解读。

这番观点本身并无问题,也反映了民众的现实诉求:对工伤确实不宜“收紧式理解”。但不收紧式理解,不意味着要泛化理解,而是要拿捏好宽严有据的平衡,该认定就认定。工伤险有其“功能范畴”,不能替代其他应有的社会救济措施,也不能“该激活却不激活”。

柴媛不幸遇害能否认定工伤,与她的家庭状况无关,与加害人是不是坠楼也无关。最终的工伤认定,还得回到事实、回到现行法上来。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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