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律师该如何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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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律师该如何为“坏人”辩护?

律师应该维护的不是当事人的“所有”权益,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图/视觉中国

文|罗翔

近日,一桩知名律师为富商辩护的案件引发公众广泛质疑,即便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困惑:律师本来就应该尽力为当事人提供辩护,这不是法治的本意吗?这难道有错吗?

要说明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人们对法治的基本共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简而言之,就是普遍遵守和良法而治。因此,法律本身是要追求良善的,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有义务去促进而非消解法的良善。

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上存在良善吗?良善是一种客观事实,还是人的主观假设?如果是后者,那么是否追求良善完全就取决于个人的见解,最终良善一词不过成为掩盖罪恶的遮羞布。

正义与良善比辩论技巧更重要

古希腊智者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戈拉(Protagoras)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如果此处的“人”理解为“人类”,当然表达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但如果把“人”理解为“个人”,那表达的就是唯我论的观点。正是这种唯我论导致了真理的主观化和相对化。

当前人们一般将律师制度追溯至古希腊,当时的律师深受智者学派的影响,强调辩论的技巧甚于正义本身。

柏拉图就曾经尖锐地批评当时的辩护人,认为他们颠倒黑白、偷换概念、巧言令色。他曾在对话录中描述这类人的行径:——那只公狗难道不是它儿女的父亲吗?——当然是。——那只公狗难道不是你的吗?——当然,它是我的。——既然是你的,而且是父亲,那么这条公狗就是你的父亲,你就是那些小狗的兄弟了。

这显然是一个逻辑混乱的论断。

在柏拉图看来,律师必须听命于客户的要求,按客户的意图办事,无异于客户的奴隶,他说:“律师总是忙忙碌碌,似乎总有什么力量不断驱赶着他……他是一个奴隶。在他的主人面前,与他同是奴隶的伙伴们争论不休。……结果律师们变得敏锐而狡黠;他学会了对主人曲意逢迎、见机行事;他的心胸狭窄,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他就变得反常而且扭曲了。”

据说,普罗塔戈拉本人也传授辩论技巧,有一天他招收了一名叫做欧提勒士(Euathlus)的学生,普罗塔戈拉和学生签订了合同,教他如何在法庭中取得胜诉。合同约定:入学时先交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出庭胜诉时再交付另一半学费。但是,欧提勒士学成后一直不肯出庭替人打官司,普罗塔戈拉决定起诉他。普罗塔戈拉的如意算盘是:如果欧提勒士在此案中胜诉,他就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败诉就必须按法院判决付学费。总之,无论胜诉还是败诉,欧提勒士都要付另一半学费。

但欧提勒士从老师那学会了全部技巧,他的答辩是:如果他胜诉,那法庭自然会判他不用交学费;如果他败诉,那根据合同约定也就无需缴纳学费。

显然,这种辩论技巧完全不考虑法律要追求的良善。

事实上,正是因为将良善主观化和相对化,律师也就不可避免地沦为当事人的工具,以追求法庭上的胜诉为唯一目的。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所有”权益

有个在美国法学院广为人知的段子:一名法学院学生听了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后,禁不住大喊:“这是不公正的!”教授却冷言应道:“你若想研究公正,就去念神学院吧!”

当前有很多律师以专业化的思维搁置正义与良善,在他们看来,律师职业的宗旨就是服务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至于公平、正义、良善这些光鲜的大词只是骗人的鬼话。

这类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可想而知。事实上,在许多文学作品中,律师的形象都比较糟糕。比如英国的《格列佛游记》,在这部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中,作者认为当时英国的律师坏得无以复加。“这个团体从小学习诡辩,巧舌如簧,只要主顾的钱给得多,就算颠倒黑白也在所不惜。”“律师一直为骗子辩护,早已不习惯追求正义。”“这个团体有一套特殊的行话,正常人根本理解不了,所有的法律条文多是用这套黑话写成的,他们还时不时来个修订、做个增补,以便彻底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然而,专业化的思维不是放弃追求良善和正义的借口。今天,有很多职业人士都认为自己为专业人士,但在历史上够得上专业的只有三种工作:法律、医疗和圣职(ministry)。

“专业” (profession)一词源自拉丁语“表白信仰” (to profess),意为“宣誓” 或者“公开宣告”,其原意是做出宗教性宣誓,而“profession” 一词的原意是一个人在加入某个宗教团体时所立的誓言。随着法律和医学行业逐渐脱去宗教团体性质,中世纪末期岀现了不做宗教性宣誓的执业医生和律师,他们需要庄严宣告愿意为其所选择的行业之理想献身。正如《律师的天职——信仰和法律工作》一书中提出的:“那些即将成为律师的人必须当众宣告,愿意用其所精通的法律技能去推进正义。”

这也是为什么律师任职时有一个宣誓程序,在誓言中,每一个律师都承诺自己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请注意,律师维护的不是当事人的“所有”权益,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律师当然可以为“坏人”提供辩护,辩护必须防止冤枉无辜,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无罪,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人类司法制度具有不完美性,即便是最好的人类道德和司法制度,也有可能误伤无辜。所以,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诘问质疑,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擅权专断、腐败无能。

其次,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律师与司法机关属于法律职业,在普通法系中,律师甚至属于法庭公职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当每份判决都能经得起律师最苛刻的挑刺,这份判决的公正性才可能得到最大的保障。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但是,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

王振华案中律师犯的两个“错误”

显然,律师不应该违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中,因涉及未成年人和涉及隐私,所以任何在庭外泄露案件内容,特别是被害人被伤害或被猥亵具体过程的情况,非常不妥当,明显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

“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另外,在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中,以被害人的性品格证据为被告人开脱也是明显错误的。据被害人律师介绍,王振华的律师认为这名女孩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

上述辩解非常不合适,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1984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作为知名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与性侵犯罪毫无关系,以此来为被告人脱罪是对被害人的污名化,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告诉人们,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究,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一种正当的技艺不仅有其独特的追求,同时也能带来附随的好处。正如医生要追求医术高明妙手回春,而这种追求同时也能带来良好的声誉与可观的收入,这没有什么不道德。但如果医生只是追名逐利,为了名利可以放弃医疗职业本身的追求,那么医生也就不再是医生,他放弃了医术这种特定的技艺。

同样,律师的辩护也是一种独特的技艺,他应该在每个个案中追寻正义,如果律师只是为了追逐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实现名利的最大化,那么律师的辩护也就不再是一种正当的技艺。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要去追求公平和正义,那么他迟早也会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感到厌倦。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科罗曼(Anthony Kronman)说:法律专业的危机“本质上是道德危机。它是律师日渐怀疑职业生活能够满足其人生价值的结果。律师在物质上的富有掩盖了他们心灵上的贫困,而后者正是从根本上击垮律师职业自豪感的心灵危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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