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9岁女童获刑5年,王振华还要申请无罪?律师揭露其迷之自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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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9岁女童获刑5年,王振华还要申请无罪?律师揭露其迷之自信来源

一件并不太复杂的儿童猥亵案,在法理和伦理之间,在舆论和公正之间,展开了一次次较量。

|作者:陈佳莉 于冰

|编审:肖莹 苏睿

从迈入到离开酒店房间,13分钟的时间里,一位9岁女童的一生被瓦解到粉碎。

跟着周燕芬阿姨从江苏老家到上海迪士尼玩,这样的计划是一个9岁孩子梦寐以求的。不曾想,周燕芬直接把女孩带到上海万豪酒店,送到了57岁的王振华手中。而事后据《封面新闻》报道,周燕芬拿到了10万元作为中间费。

事件曝光,王振华系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的身份被扒出。成功人士、慈善家、劳模等光鲜标签背后,他暗黑的一面也被暴露在阳光下。

13分钟的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成为后来庭审中双方激辩的焦点。

据《中国慈善家》杂志报道,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害女童阴道撕裂,属二级轻伤。而被告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抱抱孩子,不承认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有关。

案发一年后的6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王振华猥亵儿童罪名成立,获刑5年。

判决结果一出即引发舆论风暴,民意一边倒地认为量刑偏轻。凤凰网“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你怎么看”的调查结果显示,超7成网民认为量刑太轻,另有近2成的网民认为王振华应当在狱中度过余生。

陷入舆论旋涡后,王振华仍然没有停止“自证清白”。宣判翌日,他的辩护律师在网上发表“千字声明”,称已提起上诉,要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并抛出了王振华“嫖娼有错,但16岁以下女孩坚决不碰”的说法。

· 王振华拘押期间照片

案件在发酵,背后涉事双方的人生轨迹也逐渐走向脱轨。

时隔一年,受害女童只要一听到“上海”两个字就会哭,而且成绩一落千丈,从全班前10名变成倒数,检察院请来的上海心理医生无法对她进行有效帮助,女孩母亲因为自责被确诊为抑郁症……

另一边,王振华的新城控股在经历此遭“黑天鹅”事件后,市值一度跌惨。为摆脱突如其来的危机,新城控股展开自救,一边与董事长王振华全面“切割”关系,一边力推王振华之子王晓松火速接棒。

不过,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王振华虽然脱离了公司,但仍是新城控股背后真正的大佬。据香港联交所披露,2020年4月以来,王振华在收押状态中依然没有停止商业运作。他先后4次增持新城发展股份,目前持股68.02%。6月17日一审判决结果一出,新城控股股价直线拉升,截至当天收盘,王振华手中股票价值达到477亿元。

此外,今年4月福布斯发布的2020年度全球亿万富豪榜中,王振华以45亿美元(约合318亿元人民币)排名第383位,在中国富豪中排名第58位。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至今,王振华本人对受害女童及其家属没有任何道歉与赔偿行为。

· 涉案中间人周燕芬拘押期间照片

就这样,一件并不太复杂的儿童猥亵案,在法理和伦理之间,在舆论和公正之间,展开了一次次较量。

为了更清晰地解读此案判决结果,并对双方律师的接连举动进行剖析,环环请到中国法学会会员,粤港澳大湾区专业人士联盟智库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部长陈亮律师,对热点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为何“从重处罚”才判5年?

环球人物:目前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且称已是“从重处罚”,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判定的是“猥亵”而不是“强奸”,二者区别是什么?判刑标准有什么差异?

陈亮: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性刺激,满足其变态性欲,对儿童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行为,但不包括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依照前述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才可按照本罪规定的第二档量刑幅度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本案没有前述升档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王振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的“从重处罚”。

当然,有舆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而应对其按照第二档量刑予以处罚。但究竟何谓“其他恶劣情节”,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看,一审法院未认定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应该说是审慎的、适当的。个人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制裁的价值考量。

至于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强奸妇女,一般以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到女性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奸淫幼女不以“插入”为判断标准,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视为行为人已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既遂。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用生殖器奸淫幼女的,则依法不应认定为强奸行为。因此,本案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定罪量刑,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环球人物:对于“猥亵”和“强奸”的判定标准,目前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您认为法律相关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陈亮:应该说,严重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其对被害儿童造成的身心伤害,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亚于奸淫幼女造成的危害后果,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很多国家,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都被认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并规定了十年以上,甚至数十年、上百年监禁的重刑处罚。

相对来说,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规定的处罚力度总体偏低。即使行为人具有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对其最高也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对于奸淫幼女的强奸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极刑处罚。由此可见,同样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对于“猥亵儿童”和“强奸幼女”,我国《刑法》对二者规定的处罚力度确实存在极大差距。因此,个人认为,为谨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宜在今后修法时,加重对猥亵儿童罪的刑事处罚。

二审判无罪可能性多大?

环球人物:目前王振华方提出上诉,且要做无罪辩护,他们的主要依据又是什么?

陈亮:根据王振华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在网络上发表的声明,被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称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专家的意见与一审采纳的鉴定结论相反。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控方提交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其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如果本案二审中被告人申请了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也同意该鉴定申请的话,则鉴定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至于重新鉴定的结论,如果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

环球人物:原告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也不甚满意,律师曾公开表示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这样的诉求有可能实现么?

陈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但在本案中,由于一审法院已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故检察院如再就此提起抗诉,理据稍显不足。但也不能排除检察院在十日抗诉期内对该案提起抗诉的可能。

环球人物:从您的角度看,如果在没有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结果大概率会是什么走向?被告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陈亮:一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该得到各方尊重。但上诉并不意味着其诉求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就本案来看,即便二审重新鉴定的结果能够推翻一审鉴定的结果,但被告人要否认其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恐怕也很难。因此,其无罪辩解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也会很难。

另一方面,对于公众对本案一审判决过轻的质疑,个人认为也不会影响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给予从重处罚,并且也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同时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之下,如果检察院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多半可能维持原判。

律师为“坏人”辩护说得通吗?

环球人物:目前舆论将矛头指向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称其为“坏人”辩护,进而引发有关律师伦理的讨论。据媒体报道,王振华之前请的律师因为觉得“无罪辩护”不可能而退出。类似这种民意倾向性明显的案件中,律师会怎么取舍接不接手案件?接手的话如何处理法理和情理的落差?

陈亮:普通公众对于事物好坏的看法,往往系基于朴素的是非标准。应该说,这种朴素的善恶好坏评价,与法律的评价一般并不冲突。但对于“坏人”这个词,是由“坏”和“人”组成。律师的辩护,首先是对“人”的辩护,而不是对“坏”的辩护。换言之,无论被告人之前是身居高位的高官巨富,还是杀人如麻的恶戾暴徒,其在归案后,在强大的国家侦控机器面前,都只是一个“弱势”的普通“人”。为了维护其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尊严和诉讼权利,就需要在控方之外设置独立的辩护方为其依法辩护。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一个被告人都不能确定为“罪人”或“坏人”。辩护人根据其所了解的案情为被告人辩护,既是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其法定职责。因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辩护甚至作“无罪辩护”,与普通公众所理解的为“坏人”辩护,其含义可谓截然不同。

当然,对于这种具有明显倾向性民意的案件,辩护人在依法履职辩护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被害人因案涉行为所遭受的巨大心理伤害,理性、温和地面对社会公众的质疑,并尊重社会大众基于朴素的善恶标准、是非观念、生活法则等作出的非专业评价及其表达。

环球人物:被告律师在舆论场上公开为被告“说话”,称“王振华有错但16岁以下少女绝不碰”,律师这样的“嫖娼论”对案情发展有作用么?这种公开为被辩护人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操作规范?

陈亮:律师作为辩护人,应当依法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这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责任。但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应主要就案件存在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一般不宜为被告人的品格等进行背书。此外,本案属于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隐私而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代理人、辩护人等在法庭之外就案件相关问题发表过多具体意见,确有不妥。

女孩难求赔偿该怎么破?

环球人物:当前国内在猥亵儿童案件办理中存在什么问题?未来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陈亮:个人认为,该案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于严重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总体较轻。这也是本次案件造成社会舆论强烈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建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把造成被害儿童轻伤害等结果的严重猥亵行为,明确规定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从而为判处被告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为了有效预防被告人在刑罚结束后可能继续侵害他人,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对于猥亵儿童类案件的被告人,除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处罚之外,还应当判决被告人在刑罚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事业有关的活动,并禁止其私下接触非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未成年人。

第三,本次案件相关代理人、辩护人在庭外发表的涉及被害儿童的大量隐私信息,备受公众质疑,并可能造成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因此,为避免此种后果出现,法律应明确规定该类案件的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代理人、辩护人等均不能在法庭之外就具体案情信息发表公开意见。

第四,该案的被害方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理由系如果索赔金额过高,可能被对方认为系敲诈勒索;如果按照普通的赔偿标准索赔,又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也未就此予以处理。但是,涉案猥亵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伤害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样一种尴尬局面的出现,也暴露出法律对该类案件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存在严重缺陷。因此,今后在进行法律修订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可以规定由检察机关主动代表被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并且相关赔偿标准应充分考虑涉案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未来一生造成的精神痛苦,并作出与普通侵权赔偿完全不同的赔偿规定。

环球人物:被告王振华本身上市公司老总、富豪、不认罪、不赔偿等标签,让很多人对判决结果意难平,民众义愤填膺,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舆论不干扰司法公正?

陈亮: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更不同于普通民众道听途说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隐私而不公开审理,普通民众更难以对案件的法律事实有比较准确的了解。因此,对于此类引发社会热议、造成巨大舆论的案件,司法机关更应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舆论和说服公众。

当然,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是有血有肉的历史创造者,而不是机械的法律操作工。因此,一个良善的司法判决,既要坚守法律的正义,也要充分彰显人文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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