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李学军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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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李学军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撤销李学军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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