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历城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被告人万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在网上公然发布兜售用于考试作弊的无线作弊橡皮、隐性无线耳机、纽扣摄像头等作弊器材的信息。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万某某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作弊器材用于研究生考试作弊,仍然先后四次出售考试作弊器材,销售F6无线信号发射设备2台、N8无线作弊橡皮41个、隐性无线耳机255副,共得赃款46040元。 后赵某某将无线作弊器材分发给作弊考生,用于在2018年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作弊。 2018年12月22日上午,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山东建筑大学考点,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利用无线作弊器材作弊的邓某某等21名考生; 2018年12月22日下午,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济南市历城六中考点,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利用无线作弊器材作弊的李某某等8名考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他人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实施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成立,故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万某某只是在网上兜售为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