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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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

截至29日20时,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四川、山东、云南、贵州、福建、河北、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海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黑龙江、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共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 级响应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 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 Ⅰ级响应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广东

1月23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消息称,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东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浙江

1月23日上午,浙江省政府紧急召开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并且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会议决定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湖南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3日消息,湖南累计确诊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中新增5例病例,包括长沙市3例、永州市1例、郴州市1例,5名患者均有武汉暴露史。随后,湖南也随之启动一级响应。

山东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4日晚发布消息,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山东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第一时间摸排、发现、严控传染源,阻断潜在的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传播扩散蔓延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湖北

1月24日针对湖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天津

1月24日13时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结合天津市当前疫情的防控形势,市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指挥部令,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安徽

1月24日,记者从安徽省卫健委了解到,根据《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北京

24日下午,北京市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卫健委主任雷海潮发布了北京的防治工作,截至1月24日14时,全市累计确诊病例29例。其中1人病情较重,但已有好转,其余病情平稳。雷海潮表示,目前,北京市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上海

24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决定,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重庆

24日15时53分据重庆市政府发布消息,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江西

24日下午,据江西日报,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易炼红宣布,江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四川

24日,据四川日报,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研判当前疫情发展态势,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要求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团结一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进一步提高各项防控措施的精准性、有效性和覆盖面,全社会共同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会议建议,根据当前全省防控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云南

24日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贵州

24日根据《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贵州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自2020年1月24日20:00,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日期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福建

24日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研究,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周密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河北

24日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河北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启动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广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江苏

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海南

据海南特区报消息,24日海南省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根据疫情发展最新情况,25日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启动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河南

1月25日,据郑州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河南省长宣布河南防控新型肺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黑龙江

经研究决定,1月25日黑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甘肃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甘肃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甘肃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14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省委书记林铎,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担任双组长。

辽宁

根据《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进一步统筹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月25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启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

山西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18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陕西

根据《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针对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年1月25日24时起,启动青海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法依规科学实施防控措施。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吉林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

1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月25日19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日报记者张枨从1月25日8点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疫情发展态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于1月25日中午12:00时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

西藏自治区

1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听取各地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推动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全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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