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
却因无视法院作出的裁定
非法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最终
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
非法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被判刑!
2020年1月17日下午
海宁市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
签订承诺书却未履行
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又怎么会演变成触犯《刑法》呢?这事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被告王某是海宁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原告杨某原来是该公司的股东。
△被告人王某
2018年1月12日,因被告的要求,杨某退出公司,双方订立了移交证明和承诺声明,确定了由被告王某的公司给付原告及案外人利润180万元,但是事后未能兑现。
△本案的证据卷宗
后来到了2018年5月13日,被告所在的公司出具了分配利润付款的承诺书,约定2018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利润72万元,并由被告王某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签订了承诺书,但是原告催讨未果,一气之下起诉到了海宁法院。
海宁法院在受理后,当事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公司支付杨某盈余款72万元以及实现债权费2万元,合计74万元,被告王某、陆某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生效之后,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杨某在2018年10月10日向海宁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同年10月15日法院查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封条等。
明知被查封还转移财产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公司所有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存放在公司内的部分财产转移到了湖州市长兴县某公司内,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之后,被告王某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向海宁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怎么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庭前一天也就是1月16日,被告王某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王某支付了原告40万元,算上此前执结的26万余元,共计66万余元支付给了杨某,取得了杨某的谅解并且债务也履行完毕。
但是被告王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于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王某也表示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海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任何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封使用
更不得变卖转移
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