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村治保主任收取过路大巴“保护费”,被判无罪后检方提起抗诉

太原一村治保主任收取过路大巴“保护费”,被判无罪后检方提起抗诉

日前,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一份抗诉书。因认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对刘甲、李乙(均为化名)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认定事实错误,晋源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书称,此前晋源法院(2019)晋0110刑初63号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甲、李乙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二被告人无罪。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检察院称,法院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甲、李乙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甲实施了恶意威胁、要挟等手段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刘甲、李乙的行为侵犯了崔丙(化名)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

但根据被告人李乙的当庭供述及讯问笔录以及受害人的证言所证明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刘甲在受害人崔丙、张丁(化名)等人找其帮助“维持秩序”时,提出了每年收取20万元“保护费”的要求,崔丙等人未答应。被告人刘甲即安排被告人李乙每天到路口,采用拔车钥匙等手段,不让所有车辆,包括崔丙、张丁等人的交城大巴在此停靠。

在此情况下,崔丙等人又多次找刘甲,最后被迫答应向其交每月1万元的保护费,之后被告人刘甲又安排被告人李乙只让崔丙等人的交城大巴停靠,其他车辆全部撵走、不许停靠。

检察院表示,以上事实,可看出被告人刘甲虽从形式上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其利用村治保主任的身份指使被告人李乙采用拔车钥匙、拉横幅、驱赶等手段,使不向其交纳“保护费”的车辆无法停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要挟的行为,并最终获取了人民币298036元的非法利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晋源区检察院认为,晋源法院(2019)晋0110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就该案提起抗诉。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