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子公司淮南百货财务卖激活空卡,挪用2亿获刑被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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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子公司淮南百货财务卖激活空卡,挪用2亿获刑被发重审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合肥百货子公司淮南百货财务总监助理彭某,为了获取购卡返点和业绩,与合肥报业员工万某某串通,将空卡激活售出挪用资金2亿元。

万某某为感谢彭某对其资金变现提供的帮助,向彭某赠送了一辆车和一套房。因犯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受贿罪,二人双双入狱。

2010年,万某某被聘任合肥报业员工,从事合肥晚报广告工作。

2013年4月16日,合肥百货任命彭某为子公司淮南百货财务总监助理。2013年上半年,彭某到淮南百货上任后,万某某、沈某某到淮南百货与彭某商定,由彭某将淮南百货储值卡空卡激活给万某某,由万某某交给沈某某变现使用。彭浩从中获取万某某“购卡”返点和业绩,万某某不用支付高额贷款利息和抵押即获取资金使用,沈某某从万某某处收取储值卡变现费用即“扣点”。

2013年至2017期间,彭某共将淮南百货价值2亿余元的储值卡挪用给万某某,期间万某某偿还1亿余元。

2017年9月,淮南百货新财务负责人接管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账务问题。截至案发,彭某在任期间公司储值卡资金尚有8522万余元未收回。

为获得彭某的信任以及进一步获取资金使用,万某某于2014年1月2日为彭某支付28.38万元购买一辆大众途观车,同年5月13日,为彭浩支付59.33万元购买位于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1108房屋一套。

2017年10月11日,彭某、万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被抓获归案。

除了挪用了淮南百货相关款项外,万某某还有其他挪用资金的行为。2015年12月18日,万某某代表合肥晚报,从合肥百货领取100万元购物卡,用于抵扣该公司在合肥晚报的广告费。但是万某某未将该100万元购物卡入库,而是据为己有。后万某某向合肥百货归还了部分卡款,至今尚有64万元卡款未予归还。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对万某某、彭某等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彭某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彭某挪用淮南百货资金8522万,且尚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万某某挪用了本单位64万,也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还是彭某挪用资金行为的共犯。

彭某辩称将购物卡交给万某某使用的行为属于商业赊销,不属于挪用资金。万某某则表示,彭某曾归还8万元房款,因此该从行贿数额中行贿数额中扣除,自己并不是彭某挪用公款的共犯,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资金往来不能证实是彭某归还的房款,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最终认定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万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半,并处罚金5万。

彭某及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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