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12月14日发布起诉书,就被告人邹鑫因涉嫌强奸罪公开起诉!
被告人邹鑫,男,199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鑫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邹鑫在本市武侯区簇桥龙井南街“专业按摩”店内,在被害人姜某某给其按摩的过程中,使用手掐脖子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在僵持过程中被姜某某的男朋友但某某发现,但某某随即阻止邹鑫的行为并将其抓获,后三人前往医院对姜某某进行检查治疗。因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一致,但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医院将邹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邹鑫患有未特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对案发当日的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鑫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鑫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