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横县的电鱼友
你还“飞法法”去电鱼?
下面这位挨抓、挨宣判了···
近日,横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拘役两个月,对涉案的铁质小船、柴油发动机、逆变器、电瓶等予以没收。体现了该院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惩治打击力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某于2019年6月27日0时许,驾驶一艘铁质小船在郁江横县六景镇石洲村附近河段,使用电瓶电连接电鱼机、电线绑竹竿放到水中电鱼的禁用方法进行捕捞作业,共捕捞杂鱼约4.88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0年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2017年3月1日,作为珠江流域的支流郁江被列入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除休闲渔业、娱乐垂钓外,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横县全年禁止
一切“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违法捕捞被抓那是要移交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予以刑事立案处罚;
切勿以身试法
横县的案例是有的
案例一:睇你总电鱼··· 横县两条电鱼友挨“嘢”了!
2017年8月份,横县那阳镇的李某朋和李某成两兄弟就是这样,因为想吃一餐鱼,三更半夜偷偷带着电鱼的工具到郁江上电鱼,还好被执法人员及时发现阻止。8月24日,横县警方依法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李某成两兄弟依法处置。
案例二:睇你还电鱼?横县两条友被判三个月···
2017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子成、李子朋两兄弟违反渔业管理法规,驾驶一艘铁质小船并使用自制的电鱼机在郁江横县钢铁厂附近的河段进行电鱼捕捞作业2个多小时,共捕捞杂鱼约2.5千克。当日22时许,二人在郁江横县钢铁厂附近河段被横县渔政管理站执法大队抓获,并当场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
4月20日,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李某成、李某朋作出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已当场放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朋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要事实。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子成、李子朋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拘役3个月。
案例三:横县又一电鱼仔落网…你识到“收手”咪?
美丽的郁江是广西横县的母亲河,渔业丰富。采用非法电鱼的方式捕捞是一种灭绝性、掠夺性的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江河湖泊中的渔业资源,更何况还是禁渔期。但是却有一名男子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的驾驶船只进行非法电鱼,结果被抓了现形。
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是广西横县那阳镇居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3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9月4日经横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2日,因患严重疾病经横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8年3月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横县郁江河段横州镇那阳大桥桥底附近驾驶一艘塑料小船,使用电瓶、电鱼机、竹竿、电线等组装成的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捕捞作业时,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缴获杂鱼1.82斤(已当场放生)。
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随即向横县公安局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扣押上述涉案作案工具,并传唤陈某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于2018年2月22日颁布实施了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