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一水泥有限公司被处罚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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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一水泥有限公司被处罚的通报

被处罚单位: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棋梓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大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的万罗山石灰石矿时,发现该矿230m、245m、260m水平局部区域的运输道路、工作面的临坡边沿等有人员、车辆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安全标志,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2019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的万罗山石灰石矿的230m、245m、260m水平局部区域的运输道路、工作面的临坡边沿等有人员、车辆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安全标志。经查明:你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万罗山石灰石矿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到期仍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和2019年9月28日复查时拍摄万罗山石灰石矿图片6张,证明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万罗山石灰石矿“在2019年8月12日,该矿230m、245m、260m水平局部区域的运输道路、工作面的临坡边沿等有人员、车辆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安全标志,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19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2019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矿的230m、245m、260m水平局部区域的运输道路、工作面的临坡边沿等有人员、车辆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安全标志”的事实;

证据二、万罗山石灰石矿矿长杨凯阳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蔡今朝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万罗山石灰石矿安全员谭学军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万罗山石灰石矿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到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一)项的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河西支行),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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