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发生在园博园内的刑事案件,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租用的57号玛尔西牌电动代步车在南宁市园博园内游玩时,一边手拿手机一边驾驶该车辆,待发现路中间有人站立后处置不当,将路中间站立的老人黄某撞倒。事后黄某被送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9日死亡。
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车辆碰撞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主动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支付了被害人的赔偿款共50043.52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自愿预交赔偿款18万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行为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并自动交纳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