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70年要案纵览: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简介
胡长清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胡长清立案侦查。2000年2 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2月13日、14日,南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 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南昌中院于2000年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长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超出其合法收入的161万余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胡长清提起上诉。2000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案件背景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重大考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滋生蔓延的严峻形势,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紧紧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稳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明确“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任务,提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作风建设要求,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
意义与影响
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高官。胡长清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成为一个腐败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私欲极度膨胀。本案的判决可以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从胡长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