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值得关注的是,赵志红曾在审判中自认是“呼格案”真凶,但最高法院最终未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表示,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呼格案”案因“一案两凶”引关注
纵观我国近年来多起冤错案件平反过程,“真凶”再现往往成为决定因素之一,“呼格案”就曾因“一案两凶”引发广泛关注。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此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4·9”女尸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公开宣判,赵志红被判处死刑,两个多月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证据未达“确实、充分”
值得关注的是,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经复核,最高法院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不予确定的4起犯罪事实中,就包括赵志红自认的“4•9”女尸案。
赵志红自认的案件,最高法院为何没有确认犯罪事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而在“4·9”女尸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
具体而言,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
以作案时间为例,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
“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上述负责人表示。
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赵志红在庭审现场。来源:新华社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恪守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没有确认赵志红为“4·9”女尸案真凶,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最高法院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
上述负责人强调,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检验各种证据。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或者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则不能认为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供述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同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认罪的,同样要恪守法定的证明标准。赵志红主动并始终供认,但其供认的部分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最高法院对这部分事实不予确认,这正是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必须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因为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这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给法院依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无形的影响。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文/刘嫚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