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8日,阳泉城区法院公开宣判闫某某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闫某某等七人中有五人于2013年11月曾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徒刑,又纠集李某和王某某于2017年7月至12月采取暴力打砸、持械伤人方式作案三起,致被害人汽车被毁,并造成四名被害人受伤,其中轻微伤两人。七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典型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此外,该团伙成员还实施了一起诈骗犯罪,骗取被害人财物11万余元。该团伙成员孙某某、高某故意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同伙,又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