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经过成本监审、听证会等法定程序,我市将对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2.05元/立方米调整为2.55元/立方米,7月1日起执行。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家庭执行原标准2.05元/立方米不变。
据了解,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第一级水价为2.55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为3.83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为7.65元/立方米,对低保家庭、残疾人员、特困供养对象等家庭执行第一级水价标准。
此次调整后,行政事业单位用自来水价格由4.05元/立方米调整为4.5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由5.15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由3.75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由15.15元/立方米调整为15.5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记者获悉,调整后的用水价格为抄表到户价格,供水单位必须做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严禁水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工业生产、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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