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黄校长未参与杀害邓世平,还存在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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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黄校长未参与杀害邓世平,还存在刑事责任吗

右一:当时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

新晃一中操场尸骨案有了新进展,DNA鉴定结果出来,确实为邓世平老师的尸骨。原校长黄炳松已被当地监察委立案审查。黄校长目前否认对外甥杜少平杀害邓世平一事知情,但承认在杜少平承建学校操场的招投标上不规范以及对预算超标负有责任。

杜少平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应该没有悬念;许多人更担心的是,当时的校长黄炳松和阻碍案件查处的“保护伞”漏网。尤其是黄校长,前有徇私情将学校工程发包给外甥,后有纵容外甥偷工减料和给予超预算的结算,料想其对刚正不阿、大胆举报的邓老师一定恨之入骨,想置其死地而后快,许多网友据此认为,黄校长可能才是杀害邓老师的幕后元凶。

但猜测归猜测,法律上还得看证据。现在官方明确表示,黄炳松由监察委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这恰恰表明,现有证据难以支持黄炳松参与杀害邓世平,因为哪怕他在该杀人案中只起次要作用,只是从犯,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现在案情尚处于侦办之中,诸多细节尚不明了,不妨通过一些设想,来预判案件的走向。

设想黄校长对杜少平杀害邓世平真的不知情,而是杀害后才知晓,并存在网传的积极协助杜少平在学校操场掩埋邓老师的遗体,散布邓老师携款逃离的谣言,还声东击西地组织学校老师到处“寻找”邓老师(除了学校操场),他是否涉嫌包庇犯罪?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包庇罪,一般是指刑事立案后,司法机关找到行为人调查了解情况,行为人故意作伪证包庇的行为。而本案当时根本没有刑事立案,邓世平只作为“失踪人”进行了备案而已。

还有的说,黄校长至少成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吧。该观点似是而非。因为该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了犯罪情形,徇私舞弊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税务人员发现税务犯罪,版权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著作权犯罪,因徇私舞弊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而本案中,中学校长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主体上不构成该罪。

还有的网友提到徇私枉法罪,黄校长就更不可能构成了。因为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不追究,对明知无罪的人去追究,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中的校长也不是司法人员,主体上不符合,因而也不能成立该罪。

那么,监察委能以什么理由将已经退休的黄校长立案审查呢?我们应当知道,现在监察委主管案件的范围十分宽泛,“吃皇粮”的公职人员之一般违法违纪它可以管,过去检察机关反贪局和反渎职局主管的犯罪案件,也转归它管。因此,黄校长哪怕只有他自己承认的“学校操场建设的招投标上不规范以及对预算超标负有责任”之情形,由监察委立案审查没有任何问题。若情节不严重,最后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即可。

“学校操场建设的招投标上不规范以及对预算超标负有责任”,是一个可轻可重的行为,轻者可能就是一般违法违规问题;重者就可能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该罪的最高刑为7年,也属于监察委管辖的88种罪名之一,由监察委立案也没有问题。

别看杜少平是黄炳松的外甥,将学校建设工程包给他承建,这么大的“肥缺”,外甥若未给够黄校长好处,黄校长也未必会冒风险顶着招标不规范的压力,超预算80万元而结算成120万元(这在16年前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这里面就可能涉及到行贿受贿犯罪。我预测,黄校长最后很可能被以受贿罪和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不排除随着刑事侦查的深入,又发现杜少平在杀人前找过黄校长商讨,黄校长哪怕对杀人方案未置可否,只要其主观上放任了杜少平的杀人,客观上有义务制止而未制止杜少平杀人,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共犯。

如果发现黄校长不仅放任杜少平杀害邓老师,而且就是网友们所说的是主谋和始作俑者,那他就同杜少平一样罪大恶极,可能一同受到最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本案虽然只有“一条人命”,但也可能以“两条人命”来承担责任,因为本案的行为动机极其卑鄙,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本文把焦点聚集在黄炳松身上,并不是说他是本案查处的难点。本案查处中最艰难的部分,还是这些年来一直阻碍邓世平家人报案和要说法的所谓“关系网”和“保护伞”。我同意有评论提出的“非常之案要用非常之手段”,应由中央组成专案组,或指定异地管辖,才能排除强大干扰,达到险恶务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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