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71年9月13日,天津山西会馆灯火通明。这座南来北往晋商汇聚的气派院落里,今天,迎来了一群新面孔。
谈判桌旁,端坐着刚刚北上接任直隶总督不久的李鸿章。另一头,是日本钦差全权大臣伊达宗城。
在这里,洋务运动方兴未艾的大清国与明治维新肇始不远的日本,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这次条约的签订,在宏大叙事的史书里名不见经传,但仔细研究这一条约,就能发现它的有趣之处。
中、日这两个先后被西方坚船炮利轰开国门的东方古国,在当年还不能完全了解西方条约体系的国际秩序。
在条约的第八条里,双方约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等于两国互相出卖了司法主权,授予了对方领事裁判的特权。
其实,早在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时,清朝官员对“领事裁判”这一条毫无异议,认为外国领事如果能替自己管束“奸民”,何乐而不为呢?
在近代主权国家兴起之前的国际秩序里,这种对领事裁判的心态并不罕见。无独有偶,据说,奥斯曼土耳其对其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等西欧国家商人聚居之处,也支持领事裁判。
但是,如果按照现代条约体系的标准来看,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不仅是对华不平等条约,也是对日的不平等条约,这种条约真令人哭笑不得。当年的李鸿章已经是国内数一数二的了解洋务和外交的官员了,他对近代条约体系约束下的国际秩序的了解也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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