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恒松撤回起诉并对其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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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恒松撤回起诉并对其存疑不起诉

李恒松(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2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恒松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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