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人物钟十五报道
1月2日,陕西省榆林市男子徐四国的家属在网上发帖称,2018年10月5日,徐四国驾车前往榆林市,在包茂高速上被一摩托车追尾,摩托车主刘某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徐四国负主要责任,于11月16日将其拘留。
而在此前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警方认定摩托车主与轿车负同等责任。
1月3日,每日人物联系到徐四国的儿子徐进。徐进称,事故认定书中,警方隐瞒了该摩托车在禁止进入的高速路段行驶的事实,并表示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摩托车应负全责。
有律师称,如上述情况属实,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应该写在认定书中,“这样完全没有呈现,是很奇怪”。
每日人物致电榆林市交警支队高速交警五大队,对方表示之后会作出回应,现在不便透露相关情况。
摩托车违规事实被掩藏,律师表示其应负责
2018年11月13日,警方出具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徐四国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主要原因为,“徐四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夜间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判断错误出口匝道,突然减速变更车道,导致车速骤降至7Km/h,并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警方认定徐四国负主要责任受访者供图
徐四国儿子徐进则表示,徐四国是驾车从东胜回榆林市,车上载着妻子和女儿,在行车中途还曾在加油站休息过,不太可能出现疲劳驾驶的状况。即使认错出口而怠速行驶,但时速仍在60到70之间,也没有变道而是继续直行。至于认定书上所写的“轧线”,是追尾后车辆失控,偏离了原始行驶方向所致。
徐进还告诉每日人物,包茂高速榆林段禁止摩托车通行,而该摩托车不仅进入高速路,还在中间行车车道行驶,该违法行为未写进认定书。
因此,徐四国及家属认为,轿车没有明显的违规行为,摩托车进入高速路行车车道应当是主要事故原因,摩托车主刘某应该是主要责任方。
北京市某事务所律师王守仁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寻常,该摩托车的违规情形应该被记录在认定书中,若事实如徐四国家属所说,该摩托车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复议被恐吓,二次认定后被拘留
在发布的帖子中,徐四国家属称,警方出具过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
徐进向每日人物提供了这两份认定书。第一份出具于10月5日,编号为“610855120180000009”。该认定书表明,事故原因一方面是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且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另一方面是徐四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时速(经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轿车碰撞时的速度约为7Km/h)。因此警方认定,刘某与徐四国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方出具的第一份认定书受访者供图
对此事故认定,徐四国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并申请复议。
而徐四国家属发布的帖子称,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对徐四国进行了“恐吓”,警告徐四国如果申请复议,就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并对其刑事拘留。
11月13日,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撤销了之前的认定书,重新作出了编号比原认定书末尾多了一个“1”的第6108551201800000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份认定书将徐四国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增添,包括徐四国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减速变道”、“注意力不集中”、“轧线”等违规行为。
对此,王守仁律师指出,第二次出具的认定书也存在问题。“不该是同一个单位来出具,应该由上级主管机关来出具。”
徐进告诉每日人物,在事故责任还未认定前,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曾要求徐四国支付摩托车主的家属3万元丧葬费,徐家支付后对方不愿和解,还称“没诚意”,并指责徐四国是“杀人犯”。
11月16日,徐四国被警方拘留。截至目前,已被拘留在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48天了。
徐四国的拘留通知书
徐进称,家属一直不断向警方提出申诉,但交警支队表示人被拘留之后,他们就不管了。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在网络发帖引起关注。对此,王守仁律师建议徐进及其家属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文中徐进、王守仁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