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交流轮岗

辽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交流轮岗

原标题:辽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交流轮岗

人民网沈阳11月7日电(王磊)近年来,辽宁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硬件资源配置逐步实现了基本均衡,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为此,辽宁省日前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均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意见中指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市域内推进,进而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从2017年起,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我省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