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儿童独自在家 不能只诉之于立法
原标题:不让儿童独自在家 不能只诉之于立法
陈乐伟
深圳三天来连发两起儿童高坠身亡事件,关于此类事件的讨论又会持续一阵子,然后可能又会陷入沉寂之中,就像石子落入池塘,涟漪过后,似乎什么也没发生过。
在美国的一些州,单独将一定年龄线下的儿童留在家中,是违法的,家长要被以“危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香港,这种行为属于虐待儿童的一种。在内地,迄今为止还没有家长因此类行为被追究刑责。有识之士认为,此一法律空白,此前多有呼吁,然而一直没有进展,实为一大遗憾。悲剧一再发生,法律却停滞不前。
只是,如果真的立法了,是否就能防止悲剧发生?个人看来,未必。单单只谈立法,而不去看悲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让我想起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条规定引发的争议。其中的问题不是人们不愿照看老人或者孩子,而是“不能”,这里的“不能”有知识能力上的不能,也有经济能力上不能。
此一事件中,我们也要看到悲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除了孩子亲属的意识问题,孩子的母亲和舅舅在工厂打工,平时较忙,加上一时疏忽,难以照看到孩子,导致悲剧发生。有人说了,如果孩子的亲属拥有足够经济能力,请个保姆,自然不存在此类问题。在我以前采访的儿童高坠案中,经济压力大的家长忙于工作,难以照顾到孩子是一大原因。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为什么这么说,联系到前文的老年人无法异地享受社会福利,就是一个例子,如果社保制度完善,养老、医保全国联网,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来深居住的机会增加,孩子得到照顾的可能也会增加。
至于孩子亲属的意识问题,在香港,有不少儿童权益保护组织,不定期开展活动,宣传保护儿童的理念,甚至进入儿童家中调查。在内地,这方面的工作实在是少之又少,这也是一些家长疏忽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
话说回来,是不是不应该立法保护儿童?当然不是,个人觉得,解决问题要分两步走,既从法律上保障儿童的权益,也要使得法律的落实上,有现实条件的支撑,否则立法了,也可能是一纸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