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棣反贪局:警惕高利贷成职务犯罪推手

山东无棣反贪局:警惕高利贷成职务犯罪推手

原标题:山东无棣反贪局:警惕高利贷成职务犯罪推手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29日电(于立星 李志超)高利贷自产生以来,以其收益快、利息高的特点吸引了不少人投资。然而纵观国内高利贷市场,深受其害的人不胜枚举。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近年来,高利贷的触角逐步伸向行政事业单位,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幕后推手”。

挪用公款 心存侥幸铸大错

据山东无棣检察院反贪局介绍,面对高利贷利息高、收益快的诱惑,有些公职人员产生了利用公款放贷收取利息的念头。由于时间上比较灵活,大部分公款能及时归还。这种做法看似天衣无缝,其实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是典型的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山东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张某,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妻子多次挪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公款2500多万元,用于投放高利贷,从中谋取高额利息。经法院审理,张某和其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夫妻两人就因为贪图金钱利益,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就这样噩梦般改变了命运。

这个县某基层计生办会计兼出纳,日常负责收取并向上级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社会抚养费78万元,除少部分归个人使用外,大部分都用来从事高利贷等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挪用公款罪。

贪污 利欲熏心难自拔

山东无棣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在职务犯罪中,一个人一旦动了杂念,就很容易贪欲不足,在高利贷的漩涡中步步深陷。由于挪用公款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多人都是在初次受益之后未被发现而频频作案。有些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归还,又怕事情败露,便用贪污受贿得来的非法收入来填补公款的缺口。

某县公路管理局财审科科长兼会计徐某便是其中典型的代表。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22日,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共计227万元,从事高利贷活动,数额巨大,以致难以及时归还。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徐某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支出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4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受贿 权力膨胀终失足

高利贷害人众所周知,但有的人为了眼前利益,偏偏往火坑里跳。更有甚者,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又借放高利贷之名收取高额利息,如此一错再错,最终身陷囹圄,悔恨不已。

这样的财迷心窍者不少,江苏省某市原副市长张某的案子就曾轰动一时。为了谋取利益,张某以向某路桥建设公司投资为名获取高额利息,然后利用职权为这个公司安排工程。2004年,张某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这个公司负责人徐某。当年年底,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给了张某人民币40万元。尝到甜头的张某又几次“投资”,从2004年至2009年间,徐某一共给了张某410万元的利息,实际利率高达40%。而在当时,该地同行业的民间拆借资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

这种行为,在2007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提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因此,张某超出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部分150万元是受贿。

“幕后推手”危害多,多措并举重预防

大量事实证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介入高利贷,不仅有损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度,还会搅乱国家的金融制度,对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高利贷这一“幕后推手”极易引发多种犯罪,社会危害力极大,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现代法治社会重在预防,只要从细微处完善管理制度,很多类似犯罪都是可以避免的。

首先,应严格遵守财务人员任用制度及账目管理制度。在单位财务人员任用方面,为了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会计与出纳严禁兼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其次,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许多犯罪行为都是建立在权力过度集中的基础之上。缺少了群众的监督,权力便如脱缰之马,容易失控并危害社会。如借高利贷受贿一案,假如政府机关在工程投标招标的管理上加强监管力度,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查处不法行为,想必当事人官职再大也不敢如此嚣张。 再次,应推进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及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高利贷的利益诱惑、管理制度的可乘漏洞都是客观环境,只有根植于内心的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职务犯罪,也只有正义向善的社会风气才能抵挡高利贷等不正之风的侵袭。许多职务犯罪不仅是由于利益诱惑、觉悟低下,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普法教育、警示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