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次罚10元 公司制度被判违法
原标题:迟到一次罚10元 公司制度被判违法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 阮锦平 江门蓬江一公司制定考勤管理制度,对员工迟到一次罚款10元,并据此扣罚员工谢某100元。双方闹上法庭,蓬江法院审理认定该罚款制度违法,判令返还100元罚款。案件近日二审时,双方和解结案。
迟到一次罚10元,新员工辞职
谢某2012年5月22日到该公司上班,同年7月发薪时,谢某发现被扣100元,原因是“上班迟到”。谢大为不满,随即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违法扣取的100元罚款、工作服押金50元,并赔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187元。仲裁部门支持谢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定而向蓬江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称,谢某首月试用期后就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谢辞职而未签,因此公司不应因此赔付一倍工资。谢某入职后,两个月内迟到92次、无理由请假3次,按公司考勤制度,迟到每次扣10元,请假扣全勤奖50元,合计应扣1020元,公司后只扣其100元。
谢某辩称,公司故意将上班打卡机调快7分钟造成其迟到,公司也从未向其说明迟到罚款的规定,这种制度也不合法不合理。同时,其2012年7月25日才书面形式申请辞职,并非6月份辞职,公司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经职代会,迟到罚款不合法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而实施,制定程序不合法,此外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已将该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以员工谢某迟到为由罚款100元的做法不合法,应予退还。同时,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收取50元服装押金,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予退还。
法院并认定,该公司未依法与员工谢某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该公司应向谢某作出赔偿,支付从2012年6月22日至同年7月31日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187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受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和解结案,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向谢某支付1500元。
